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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查分析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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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庆阳市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调查分析

庆阳市合水县法院 刘杰

彩礼的产生源于中国西周时期的聘娶婚制,现在已成为我们传统结婚习俗中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彩礼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有愈演愈烈现象,甚至出现借婚姻来诈骗钱财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那么如何才能纠正此类现象,笔者以庆阳市法院2009-2013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蓝本,进行深入的调研,试图找寻一些解决办法,供大家参考。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从收案情况来看,2009年,庆阳市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3474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952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4.8%,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7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5.1%;2010年,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3556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96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3.5%,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8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5.3%;2011年,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3939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3359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5.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7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5%,2012年,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4633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389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4.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00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3%;2013年,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5119件,其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497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7.8%,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92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3.8%。从以上数据看,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但事实并非如此,四成离婚案件都涉及彩礼返还,加上这些,涉及彩礼返还的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45%左右。

从彩礼情况来看,从2009年,两、三万到现在的十多万,这还不算三金等赠予性质的款物,彩礼逐年飙升。双方一旦最终不能缔结婚姻或结婚不久即离婚,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则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从彩礼返还和婚约财产纠纷处理来看,一是案件真实还原难。彩礼给付时一般仅有双方家长、媒人在场,由于存在亲属关系,彩礼数额往往产生争议而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难。二是双方矛盾尖锐激化,调解难。彩礼返还和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到介绍人和送财物的人,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地方习俗和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严重,且男女双方基于是否给付彩礼、彩礼数额及是否应当返还上存在很大争议,再加之当事人双方对与婚约相关财物的性质认识不一,致使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开庭时,双方经常带家人、亲朋及邻居等多人到庭旁听,互相争吵谩骂,扰乱法庭秩序。有的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甚至在庭后发生厮打,引发治安刑事案件。三是案件上诉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返还彩礼的一种情形。然而在实践中,未婚同居的情况普遍存在,青年男女订婚后不久就同居,有的甚至怀孕,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而女方认为双方已同居生活,自己的清白受损,不同意返还彩礼,由此男女双方产生了尖锐的对立,致使矛盾加剧,男方往往以返还彩礼的数额较少或女方以返还彩礼数额较多为由提起上诉。四是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问题突出。主要原因是案件标的大,少则一、两万,多则八、九万;女方家庭得到男方的彩礼后,便用于建房或还债、医病等;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指责是对方导致婚姻未成或破裂,有的甚至以找不到女方为由拒退彩礼,双方和解工作难做。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形成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才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按照农村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先典礼后进行结婚登记现象非常普遍。

2、草率订婚。当前,农村许多男青年由于年龄大、相貌一般,家庭经济条件差等原因,只要有人给介绍对象,唯恐女方不同意,对女方提出的一切条件都毫不犹豫地答应,从而不顾相识时间短,在双方毫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订婚,向对方一掷千金。在事后的接触中,又发现彼此不适合,便终止婚约,从而导致矛盾的发生。

3、未婚同居。许多农村青年在按传统的礼节举行定婚仪式后,双方外出打工在外同居生活的现象比较常见。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方式的不同,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滋生了矛盾,导致终止婚约。因双方已同居生活,男方再要求返还彩礼时则矛盾白热化,往往不可调和。

4、农村因循守旧的婚姻观受到现代社会各式各样新观念的冲击。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甚至“闪婚闪离”。

 5、有的地方男女比例失调。大龄男青年以大额彩礼为手段促成婚姻。这种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很容易解体并引发婚约财产纠纷。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易引发的社会矛盾

1、纠纷发生的经过呈规律性,越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地方,彩礼越高;越是彩礼越高的地方,也越容易发生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除男方主动解除婚约外,大部分是女方外出打工不归,杳无信息。纠纷还有个明显特点是大多数是媒人介绍成婚,不是自由恋爱。

2、纠纷发展呈尖锐性和群体性。有的女方不愿意与男方结婚,怕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故意躲避冷落男方,甚至在和男方外出打工时玩失踪,一走了之,造成男方人财两空。而女方家长认为女儿到男方家后走失与其无关为由,拒不返还。表面上的情理让男方深感委屈,因此很多人便采取极端手段解决,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即使走了诉讼程序,情绪失控大闹法庭的事也常有发生。

3、纠纷产生呈现一定的欺诈性。在广大农村,少数媒人道德缺失与女方父母合伙假借婚姻之名,行骗取男方财物之实。有的女方拿到彩礼后,要么制造各种难题让男方知难而退,要么不辞而别,下落不明,男方落个人才两空,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律救济。有的女方结婚几天,以回娘家或以外出打工为名,玩失踪,下落不明,几年之后回来离婚,却拒绝退还彩礼,引发矛盾,甚至大打出手。

四、婚约财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证据的采信及标准

证人证言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一是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另一个是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媒人一般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所做的证言客观程度较高,在审判实践中采信程度较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直接由男方亲属向女方给付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对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如何采信,若多个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仍统一适用证据的补强规则,是否加重了主张返还彩礼方的举证责任,有强人所难之嫌。

目前,专职媒人越来越多,尤其是贫困地区 。一些媒人两方收费,双方一旦离婚或打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媒人根据双方支付费用的高低说假话、作伪证,造成法庭认证困难,一方当事人纠缠证人等问题。

(2)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彩礼的给付主体、接受主体、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彩礼的给付行为与接受行为,并不仅仅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男方或男方的父母、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亲属。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目前,起诉到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有的只列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有的列婚约关系男女双方父母,很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在于“财产纠纷”,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不限于婚约当事人的人身属性,其主体可为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且扩大当事人的范围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是特定的,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而婚约的主体为男女双方,因此不能无视“婚约”而确定“财产”的诉讼主体。还有一种观点,彩礼是男方父母支付给女方父母的聘金,诉讼主体应该是男女双方父母。

(3)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及比例问题

虽然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使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但对“彩礼”的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在相应条件下可以不返还的情形等相关问题仍不明确。彩礼到底包括那些?除了金钱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彩礼范围确定后,如何返还、按什么比例返还、返还应考虑哪些因素又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特别是订立婚约后当事人发生性关系甚至同居后时间不久应该如何返还彩礼问题更是意见各异,是应该按比例返还,还是不考虑同居因素,应全部返还。

五、应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立法方面,尽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处理彩礼纠纷确定了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标准,但还不够细化,在对于彩礼的范围、返还的额度及诉讼主体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司法方面,一方面要多调少判,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减少对抗情绪,争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让步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以案讲法,以案释法,扩大办案效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法制宣传方面,要加大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使人人懂法、守法,从而减少借婚姻骗财的情况。

(四)道德约束方面,要加强社会引导,减少彩礼额度,使其只作为礼仪的一部分,而不是借婚姻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