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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调解”理论在化解疑难矛盾纠纷中的应用

合水县创新思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来源:庆阳司法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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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调解”理论在化解疑难矛盾纠纷中的应用

合水县创新思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庆阳市合水县司法局 吕立鹏 郑军堂

“阳光调解”是指在调解疑难矛盾纠纷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业律师听证、相关群众参评”,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地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新模式。这一模式是庆阳市合水县板桥司法所近年来在解决疑难矛盾纠纷实践中探索总结的并在全县得到了普遍推广的一种调处疑难矛盾纠纷的好做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错纵复杂的乡情、社情和民意,合水县以司法所为平台,积极引导,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调处,复杂矛盾纠纷集中到司法所,分类甄别,对症化解。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业律师听证、相关群众参评,使调解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行。从而使疑难纠纷调解成功率和当事人协议履行率大幅度提高,全县应用“阳光调解”成功化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689起,化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均达到95%以上。并且取得了化解矛盾、普及法律、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三重社会效果。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并跟踪监督,全面彰显人民调解依法、据实、公平、公开、民主、缜密的调解风格。

疑难纠纷是民间矛盾中的“综合症”,疑生难,无疑则不难。疑,指当事人双方矛盾存在的客观条件和环境比较复杂。客观上表现在当事人双方直观证据不足,是非曲直模棱两可。主观上表现在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钻牛角尖,绕在政策或法律的边缘搬条件,调解员一时难把其脉搏。难,指调解员主观上对矛盾的核心认识不到位,对当事人的心态研究得不透彻,心理状态不佳,本身产生“怯阵症”、“痿缩症”,即老百姓常说的“身子骨不硬”、“底气不足”。在此情况下,调解员第一时间内难以当场断论是非,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公平性产生怀疑或曲解,不配合调解,有意增加调解难度,“烤”调解员。                                                                                                         
执业律师参加调解和听证,当事人与律师“面对面”,聆听最权威的法律解释,辩法析理,释疑解惑;调解员以此为契机,用政策攻其心、用法律挫其锐、讲道理明其境,理思维顺其意,定纷止争。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往那种仅靠说情说理的方式已经很难解决一些复杂矛盾。人民调解虽然具有高效、便民、免费、不伤感情等优点,但调解协议要经过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依然要按照法律依据来调解群众的纠纷。律师的介入,恰恰从法律上保证了人民调解过程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许多民间纠纷发生之前,当事人双方无冤无仇。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矛盾发生后,情绪冲动,偏离法的基准,在法理的天平上失去平衡,为自己“争口气”而打舌战,动干戈,霸着有理干违法的事。事发后又据力强辩,置法律度外,极力推卸责任。调解人员只得以辩理为钥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教育劝说双方,做到息事宁人,案结事了。

为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司法所每调处一起纠纷,都以调代会代训,召集更多的村民参加,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率,达到了“调处一起纠纷、教育一批群众”的效果。

群众参评,学法用法力排异议,群策群力解决难题。

农村难解的土地、道路纠纷大多沉积多年,即调即解的可能性不大。调处成功后,要挖墙、砍树、栽地界标、提绳量地,当事人往往在争寸论分的尴尬中给自己“圆脸气”、“挽面子”,并不主动亲手履行协议。解决此类纠纷,调解人员,一要召集相关群众参评。二要现场办公,达成协议,当即履行。三要亲自动手排障。

人民调解是一门体现群众工作能力的艺术,一要靠诚意,二要有耐心,三要讲技巧。“人大代表监督、执业律师听证和相关群众参评”三者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使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公信力和群众意愿完全彰显在公开透明的“阳光”之下。在调解过程中,监督—法律—意愿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