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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新时代 笃行新思想 培育新时代法官良好的职业特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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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中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的重大历史判断,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将该新思想确立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立足新时代、笃行新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要加强入额法官团队建设,培育法官良好的职业特质,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新时代法官队伍,以更好地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机遇,更好地迎接深化司法改革的历史挑战,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重任。
 
一是培育忠诚的品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的政治定位,对党忠诚,对国家忠诚,对人民忠诚,对法律忠诚,这是对新时代法官的首要政治要求。作为法官,要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自觉服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投身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看问题、想问题、干工作、办案件,坚持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当地党委的重大部署在法院工作中不折不扣的落实,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执法办案正确的裁判导向。
 
二是培育崇法的信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主要守护者、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践行者、厉行法治的主要维护者,法官应具有崇法信念,尊崇法治、信仰法律,视法律为职业生命,以法律为办案准绳,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必须严格裁判标准,合理、规范、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持裁判尺度统一和维护法治统一。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决避免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侵蚀司法权威。同时通过每起案件的依法审理、每个司法行为的规范进行、每份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来传递和弘扬这种信念,培植和强化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信仰。
 
三是培育至公的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明确要求。公正是法的内在价值,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官应具有至公追求,以维护公正为价值所系。案件无论大小、难易,都饱含着当事人对公正的渴望,都连接着社会的神经。不管手中有多少起案件,法官都应将每一起案件尽心竭力办好,并对裁判结果,包括裁判理由所能产生超越个案的广泛影响保持清醒预判和审慎注意,依法且秉持良知斟酌考量,还原个案正义,并将个案正义上升为制度正义,实现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平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当事人给予同等的关注、同样的保护。必须坚持司法公开,有效有序、公开平等地进行庭审,将司法行为、司法活动,包括裁判文书都置于阳光之下,让诉讼参与人能够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四是培育悲悯的情怀。为人民谋幸福不仅是党的初心,也是法院、法官司法所向。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难处和情绪,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把寻求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院、法官身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为民司法,法官必须心怀大爱,具有悲悯情怀,怀着让当事人满意、对当事人负责的强烈情感、强烈责任感处理案件。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想方设法消除当事人之间因纠纷和诉讼产生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用暖心的微笑、耐心的倾听、贴心的话语推进问题的解决,包括在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等司法手段时注重效果,纾民难解民忧。不仅是将案件审理作为一次裁断是非、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也将其作为一次传播法治声音、播撒善良种子的法治宣传和道德实践,使司法在具有权威和力度的同时,更具温情与热度,成为善良公平之术。要坚决反对各种理由借口下的简单机械司法行为,尤其是要防范对当事人的利益漠视不顾,对当事人的疾苦麻木不仁,对当事人的诉求置若罔闻的现象发生。
 
五是培育善断的智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司法保障。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及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将会不断地反映到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各种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在挑战着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智慧,加之法律本身的高度概括性和滞后性,也决定了很多具体案件难以简单地对号入座,特别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和当事人证据意识、能力的匮乏,使很多案件并非简单地就能明辨是非。这就要求法官应具有善断智慧,广泛涉猎各种知识,跟踪学习前沿理论,把更多心思放在对法学知识的探索上、对审判技能的钻研上、对世态人情的体悟上、对公序良俗的把握上,娴熟掌握证明事实状态的技能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方法。在事实难以查明时对法定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有十足的把握,在法律关系复杂或法律规定模糊时对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断有充分的自信,并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简洁明确、有说服力的语言,阐述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正义的守护,从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是培育明理的能力。司法裁判不仅要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服,更要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从司法实践看,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去分析、处理,有时难以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所以,法官应具有明理能力,裁判案件时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视角来分析、处理问题,还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在事理、法理、情理之间找到平衡与协调,尽最大努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裁判。
 
七是培育尚廉的操行。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更是法官的底线要求。作为矛盾纠纷的裁断者,法官也时刻面临“被围猎”的风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法官应具有尚廉操行,以廉生明、生威、生信。严格按规则、按制度、按纪律要求行使权力,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保持好与当事人的距离和分寸,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场合都坚守廉洁底线,时刻修炼清廉品行,以如履薄冰的心态对待案件,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做到清廉如水、公平如度。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1/17/content_13444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