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12-29
只有维护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编外法官”“驻庭陪审员”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才会真正消失。
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数人民陪审员长期参加陪审,形成“编外法官”“驻庭陪审员”现象。针对此,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能够充分体现出司法的公开、司法的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能够提升司法的广泛性和透明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陪审员来法庭陪审的积极性并不高,有的法院为解决陪审问题也只能采取邀请“驻庭陪审员”的方式,这样就会出现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出现严重的“旱涝不均”。
首先,要解决好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之忧。为体现人民陪审工作的广泛性,被选任的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绝大部分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法院开庭审判的时间基本都是在工作日,陪审员前来法院履职必然同本职工作产生冲突,其单位的领导同事则会认为工作日来法院陪审是与工作不相干的事,陪审员会因为来陪审而被批评或被罚款。陪审费有的甚至不够吃饭坐车,如果因为陪审影响本职工作的经济收入,再加上陪审费的入不敷出,从经济层面考量,不少人民陪审员就不愿意来陪审。
其次,要解决好人民陪审员的尊严之忧。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具有同法官同等的权力,但是在庭审实践中,会发生为提升办案效率将陪审员当成陪衬的情况,不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行使,有的人民陪审员也会因受到冷落而失去积极性,要么被动成为庭审陪衬、要么选择放弃陪审。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侵权纠纷、医疗纠纷等专业性极强的诉讼现象的普遍出现,充分发挥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对提升庭审的公正与高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最后,要解决好人民陪审员的能力之忧。除了将陪审员定位为“花瓶”导致其消极陪审之外,陪审员自身能力的欠缺也是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的重要因素。有的陪审员会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庭审技能,特别是面对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欠缺陪审能力的陪审员就不敢参与合议庭的评议,更不会发表意见。
为维护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标准明确为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同时要求陪审员所在单位给予出庭保障。另外人民法院要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的长期培训计划,让陪审员们具备评议案件的能力以及发表意见的底气。总而言之,要千方百计增加陪审员身份的尊荣感,让他们为参与审判深感自豪与骄傲。(刘 勋)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12/29/content_13375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