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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个人精神与自我修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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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康民德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显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落实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广大法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勇于改革、敢于担当是当代法官理应具备的品格。新时代视域下,担当改革重任的基础在于法官个人精神的培育及自我修养的提升,根本实质还落在一个“学”字上,也唯有加强“学”才能够谋求“进”,唯有学、进并举,才能够锻造良好的人格、人品,才能够激励并指引事业的发展。
 
今天,法官是一个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职业。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在循序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洪流中,法官精英化是一种趋势,精英化更需要法官个体精神的深度积淀和长足发展。个人精神体现为一种向上的、立志有所作为的精神状态,个人精神的构建需要坚强意志、坚定信念,从而引领个体的成长进步。长久以来,知识来源于学习和积累,知识造就专业。对于法官而言,所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须臾离不开好学,也唯有如此才能够不断丰厚个体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同样着重强调个体精神的不断进步,能给我们以极大教益,儒家先圣孔子也认为人的进步路径需通过“好学”。古人所谓的好学如孔子所说:“好古,敏以求之”,《论语·学而》有曰:“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而已。”于此,朱熹则引尹氏曰:“君子之学,能是四者,可谓笃志力行者矣。然不取正于有道,未免有差,如杨墨学仁义而差者也。”他的意思是好学的首要问题是方向要对,态度要端正,以免南辕北辙,劳而无功;学者追求的是个体精神的进步、自我道德的完善,而不仅仅是书本知识的积累。法官的“学习”,应立足于自身的需求、专业的定位。换言之,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法官有专业知识还不够,还需要围绕党的要求展开学习,立足于人民群众的需求深入学习,向社会实际学习,向社会风俗学习,延展触角到更宽广的领域学习;决不能满足于在自己的岗位上能运用法条办案,还需要深钻法律的某一领域,有更进一步的观点、更深层次的思考,努力培养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学以致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反恩并总结提高,这就是司法专业化的实质要求,个人精神也是在广度知识化和深度专业化的高度融合基础上得以巩固完善。
 
文字层面的“法官”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法家著作《商君书》中的“定分篇”,但其内在及表征含义与今天的“法官”有着本质区别,它不过是一种制作和掌管法律文本的官员职务称谓而已。随着中国古代官僚统治体系下行政和司法混行体制的施行,执掌特定地区行政管理与社会治安事务的人,被定位为权力结构层级中的官员角色,中国传统戏曲剧目乃至今天盛极一时的古代公案影视剧中坐大堂、解纠纷、判案件的司法审判者,在广大百姓心目中依然充斥着浓厚的权势色彩。
 
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举措的推行,一方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法院得以重新定位、重新出发。今天现实生活中的“法官”,褪去了诸多“官、权”的外衣,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实践者与推进者,也绝不是高高在上、以“官”自居的。法官更应体现其“人民性”内涵,需要用更加平实亲和的方式来践行法律、亲近民众,传播公平正义理念,引领营造权利平等的法治氛围;需要始终秉持公心、善心、耐心,真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促进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得到切实彰显。
 
法官必须公正,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所谓正人先正己,尚法求公是人民法官应当秉持的基本准则。审判实践中要一切以“公心”为出发点,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这也是人民法官的立世立业之根本。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在各方当事人面前必须客观中立、秉持公心,才能抵得住形形色色的干扰和诱惑,才能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法的伦理价值指的是良法所体现的道德性,法律本应构筑于道德之上,并内在地体现对社会和个体具有增益效用的良善和公正。法官承载了法治的内涵和精髓,人民法官坚守道德底线,以良善之心行使法律,彰显正义,才能使人民对法律产生敬畏,善心是法官智慧的支点,人心善良,就会充溢悲悯情怀。法官可谓已阅尽人世明晦,如果心中没有向善之心,又如何能以善心、善举温暖当事人因矛盾而备受困扰之心?又如何能够春风化雨般纾解纠纷争执之事?法官只有凭借良知,通过裁判体现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价值,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法官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基础之上。法官的善心归根到底就是永远追求真、善、美的优良品德,它是一种信念、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力量。在善心的驱使下,法官才能根据法治的精神去解释法律、适用法律,顺应法治精神的指引,主动寻找法律承认的“精神追求、人性尊严与人道信念”,最终从社会生活中发现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从而排除法律滞后性及不周延性给司法带来的尴尬,真正彰显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耐心属于意志品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道德品质的一个重要体现。柏拉图曾说,“耐心是一切聪明才智的基础”、“耐心和持久胜过激烈和狂热”、“耐心是一株很苦的植物,但果实却十分甜美”。法官的耐心对于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良好耐心的法官不是一个称职的法官,也不可能是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官。耐心,是法官的良好品质之一,也是纠纷得以化解的关键。现代社会由于物欲横流、信息飞速流转,一般人承受的压力较大,因此倾诉成为一种需要,而很少有人愿意静心倾听他人的声音;然法官却必须担当这种责任,因为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是通向公正之门的第一把钥匙。通过采取疏导、劝解,将情、理、法相交融,进行耐心细致沟通,疏导当事人之困、之惑,才能够使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在司法过程中如果缺乏耐心,就会在认识问题时容易单一片面,对案情的分析难以做到深思熟虑,最终导致极端武断,使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当事人不满,更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失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在新时代我党再次向人民做出了庄严的承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尾注有: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人民的幸福来源于法律的公义严正。进而可以这样引申:法律的公义严正生发于司法践行者的公心、善心、耐心,这更应当是新时代法官群体的职责使命。司法审判真正成为情感交融、利益维护、真诚服务的过程时,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矗立起更加生动丰满的法官形象,司法工作也势必能够充分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自然水到渠成。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12/08/content_13299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