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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好每一次法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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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牟治伟
 
作为一名法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需要以一颗虔诚的心去履行好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官对法律饱含着一份炽热的感情,法官真诚地相信法律,相信自己作出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判决。正是对法律的这份炽热的感情与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使得法官每天念兹在兹、心思所虑的都是法律,都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公正。
 
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律是世道人心的缩影,是生活的自然流露,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对法官来说,处理一件法律纠纷,同时也是在人们的思想、情感、利益、价值之间来回穿梭。面对纷繁复杂的世间百态,法官需要有一种超然独立、近乎神性的品质。对法官来说,法律是他安身立命之本,法律承载着他的理想、激情和志业,法律与他形影不离、朝夕相对、神魂相交,法官早已将法律深深铭刻在了他的内心深处。正是对法律的这份炽热感情和深沉信仰,使得法官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不竭追求。
 
法官判案,亦不是简简单单的法律适用。法官需严格遵守办案的程序,在程序正义之下作出判决。这意味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对事实进行认定,必须遵守基本的解释规则来适用法律。
 
法律作为一项公平与善良的艺术,法官必须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够操持好这门艺术,才能够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即使是国王,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实践,也不能胜任法官这门职业。400多年前,柯克大法官与英国国王之间的一段对话,告诉了我们法官何以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和长期的实践才能够胜任。
 
1612年11月10日的早晨,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召集法官和总主教到王宫开会。会中,总主教在詹姆斯一世面前极力阐述君主所拥有的特权的重要性:君主是一切正义的源泉,法院的法官不过是受君主委托而审判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国王当然可以直接审理案件。总主教于是引用圣经,以证明君主的特权实由神授。
 
总主教言毕,柯克大法官代表法院全体同僚发言,他说,依英格兰的法律,所有讼案均应由法院依国法或国俗判决,君主本人不能单独折狱。
 
英王闻之,不以为然地说:“我一向以为法律是从理性得来。法官是人,我亦是人。法官有理性,我亦有理性。他们既能判案,我为什么不能判案?”
 
针对国王的问题,柯克大法官答辩道:“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到人们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正如一名睿智的老法官对作者所说:“我们审案,审的是黎民百姓,审的是一方安宁,审的是众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如此工作,怎么不责任重大;如此工作,怎可不技艺纯熟;如此工作,怎能没有一份执着信仰。身为法官,应怀着责任,带着信仰,守着节操,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心,做好审判工作;不因事务繁忙而懈怠,不因个人利益而怨怼,不因各种压力而动摇,在每一次敲法槌的时候,都不忘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以载道之法济寻求正义之人,对寻求正义之人使正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