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4-25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50万字的《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
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他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但事实上,不管是罗尔斯的时代还是我们的真实生活,“正义”经常都被人们以各种方法“证伪”,例如,坐在法庭上的原、被告双方都会固执地认为,自己手中紧握的就是正义之剑。而法官的判断中,除了调解,只要是判决就总会对一方不利,败诉的一方往往会质疑判决的正义和法律的权威,甚至还怀疑法官的人品。
有当代的法学大家说过,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还是源于人们丢掉了“契约精神”。我想契约精神的实质应该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而当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与精神信仰的缺失,加上违法成本很低,是人们在生活中契约精神缺失的重要原因。
罗尔斯说,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应当是一般性质的而不应是特指的,首要的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
就此而言,公平、正义就是维护现代文明社会正常发展的“定海神针”。但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公平、正义的概念会经常被人们从一己之利出发来进行任意的扭曲。因此,对国家的治理者而言,需要涤荡污浊,让人们在社会中生活会因为共同遵守的规则不随意地被改变,而逐步倾于理性遵守社会规则,比如持续不断的反腐攻势,就已经逐渐现出了巨大的正能量,社会的风气已经逐渐回归正轨。而我们自己在平凡的工作中,恐怕还是需要从修炼自身做起。当我们非常确定地维护住了公平、正义,当我们能够非常清晰地向当事人滤清公平、正义绝不等同于个人喜好的时候,我们的麻烦也应该会消失许多的。
罗尔斯强调公平、正义绝不应该仅仅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和绝对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公平、正义也绝不会等同于绝对自由主义。事实上,没有哪一个社会会因为奉行“绝对自由主义”会平平安安地过日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我一向认为:公平、正义的核心理念需要很多站在一线的人们去不断推进。
法官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也是一个崇高的职业,因为我们面对的始终是人们真实、琐细甚至残酷的利益之争,但我们法槌落下时,就决定了胜负乃至成败。尽管如此,我还是热爱这份工作,因为我们维护着公平、正义这块基石。(陈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