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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在庆阳市中院宣判

来源:庆阳政法 责任编辑:李 婷 发布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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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下午16时30分,由庆阳市司法局提请的庆阳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审判长宣读了因重大立功表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师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缓刑考验期缩减为二年的裁定。
 
社区服刑人员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2月25日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矫正起止时间:2017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4日),在涉县涉城镇司法所服刑。因工作需要,2018年9月11日转入宁县司法局良平司法所接受服刑。
 
在服刑期间,师某某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公益劳动。2018年1月1日,师某某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银西高铁甘宁段一标项目经理部党工委评为先进个人;2018年11月14日,师某某因及时处置溜坡货车,避免4名小学生人身生命及单位财产受损,被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西路甘宁段XYZQ-1标项目部二工区项目部认定为见义勇为。
 
作为庆阳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庆阳市司法局非常重视,指派分管副局长带队,对师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现场调查,形成书面材料,结合宁县司法局及良平司法所提供的提请减刑材料,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庆阳市司法局认为,师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减刑之规定,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庆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接到减刑提请后,组成专门合议庭,报审委会专题研究,审委会指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庆阳市司法局与市中院审监庭多次沟通磋商相关证据审查、开庭等事宜,决定在距离社区服刑人员师某某所在地较近的正宁县法院开庭审理。庆阳市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
 
庆阳市中院认为,罪犯师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够真诚悔改,接受教育改造,且在服刑期间能及时有效排除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他人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确有突出事迹,依法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本次减刑案件的宣判,一方面,使社区服刑人员师某某深受教育,减刑裁定宣判之后,师某某当庭表达了对政府关怀和社区矫正机构长期帮助的感谢,对于当初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和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另一方面,增强了全市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自信心,有利于推动我市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好好改造,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