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1-10
本网讯(通讯员 刘冉)庆阳市宁县两9岁儿童在玩耍时,儿童王某用石块将儿童葛某头部砸伤,葛某送医后治疗,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当事人多次追索损害赔偿未果,遂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当事人家庭贫困后,本着便民原则,主动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宣传解释,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后当事人提出申请,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高亚强承办该案。
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运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规定,在法定范围内极力为当事人主张权益。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未成年人,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理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法定代理人承担70%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30%责任,最终为当事人追回损害赔偿金54859.59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庆阳市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