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出借银行卡帮“跑分”洗钱,待诈骗款一到账,那头就截胡转账分赃。骗子遇上贼,上演了一场“黑吃黑”闹剧。
殊不知,此举在“套路”诈骗分子的同时,也“套牢”了自己,获利不成反获刑。
日前,镇原县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假意“跑分”实则“黑吃黑”的案件,一外地团伙八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0000元至6000元不等。
2022年5月的一天,罗某、王某等人在闲聊中发现一条生财门路,提议在帮上家“跑分”洗钱过程中趁机实施“黑吃黑”,以此牟利。
罗某等人笃定“跑分”本身就是不法行为,即使“黑吃黑”被上家发现,对方也不敢报警,几人于是一拍即合。
后罗某找贠某等人入伙,并商定“黑吃黑”流程,即组织者通过"飞机"软件联系"跑分"上家,团伙成员物色银行卡卡主,并事先将银行卡绑定在组织者"云闪付"账号上,再将卡主送至上家指定地点。卡主单独与上家人员接头,在上家使用银行卡转账过程中,组织者通过操作"云闪付"将该卡所收到的非法资金迅即转至其他人银行卡中,并在附近 ATM 机取现。
事成后,由组织者按照团伙成员在实施"黑吃黑"活动中的角色作用,分配赃款。
因担心遭到上家报复,该团伙每次作案均由多人共同实施,且分工明确,有操作手、卡主、司机、打手、取现人员等。
在首次“黑吃黑”中学到作案手法后,贠某等人尝到甜头,先后组织韩某、贺某等人实施“黑吃黑”犯罪6起,非法获利53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实质上已将银行卡的使用权让渡给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成为卡内资金的"占有人"。之后被告人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形下,采取秘密手段转移卡内资金,系将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为自己占有,应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等因素,镇原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跑分”,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者支付宝等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他人代收款、走流水、过账,再转款到指定账户,从而将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赃款分流洗白,从中赚取佣金的犯罪行为。简而言之,就是为诈骗团伙或网络赌博团伙“洗钱”。
法官指出,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诈骗赃款,同样也会构成犯罪。财产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物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即使是赃款赃物,也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